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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两个操作,令“深圳市光明区法院”进退失据

转自:法务之家

看点一


针对,因律师黄码无法进入法院大楼参加庭审,案件被法官按撤诉处理,7月17日,当事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做出了回应:微博用户@丁金坤律师:深圳光明区法院的那条微博还真有小心眼,点了宋律师的名字, 但没有点法官的名字。似乎把宋律师放在火炉上烤。正确的写法是, 都写上当事人的姓,譬如宋律师、某法官等,显得公开公正。也有网友担心宋律师今后在深圳执业,与法院打交道的难度会增加。

看点二


随后,网传光明区法院的(2022)粤031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,回应网上宋岩律师的因“黄码”被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文书。微博@用户6904260378:对于这份裁定书,存在以下五处错误,建议予以核实纠错:第一,没有第二,裁定书确有错误,应当是予以再审,而不是直接应予以撤销;第三,民监字号只能对是否再审做出处理(针对的是再审审查),不能直接撤销原裁定书,撤销原裁定书一定是进入再审程序以后,也就是立案号为民再字号才能撤销原裁定(这是再审审理程序),诸如法院民申字号一样,也是认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,应当予以再审,没有直接撤销原裁定判决的,民监字号和民申字号是一样的程序,只是一个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,一个是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,但都仅限于是否再审做出处理,而不能对原裁定判决做出处理;最高院的民监字号裁定书都只是针对是否裁定再审做出处理,而没有直接撤销原判决裁定书的,这是一个基本的程序常识问题,显然,裁定书在再审审查阶段就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定书是错误的;第四,审判长弄丢了,只有三个审判员;第五,如果是直接撤销原裁定书,继续审理,适用205条第二款,也存在法律适用依据也错了,因为没有适用撤销原裁定的法律依据。微博用户@黄学宏律师 评论认为:司法公正不是喊喊口号,作为司法工作人员,别以为国家赋予你一点权力,就可以为所欲为,权力越大,责任越大。遇到司法工作人员违规、违法、犯罪,必须勇敢站出来检举、控告,这不仅有利于监督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,而且有助于推动国家法治建设,避免诸多不公正和更多冤假错案发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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